“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5月10日线上培训会

发表时间:2024-05-14 09:16作者:BGPCF

一、全面加强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

1、规范内部管理

慈善组织应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防范慈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常识性慈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防止其假借慈善组织名义开展活动,防止其借开展项目和选择执行机构、采购服务和物资等便利条件,收受贿赂或者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

2、规范财产管理

慈善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慈善财产的合法合规使用。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严禁在发起人、捐赠人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财产。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条,增加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慈善财产的安全。

3、规范项目实施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应加强对项目合作方的筛选及监督,防止利益输送,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活动受益人。严禁指定本组织管理人员或者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严禁将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慈善组织先行捐赠作为基于受益人资助的前提条件。

4、规范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应严格落实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慈善中国按规定全面完整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工作报告按期公开,定期披露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情况、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确保善款募集管理使用全过程公开透明。


二、关于加强公开募捐活动的规范

民政部提出要求:所有慈善组织对开展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查漏补缺,进行“回头看”深入整治整改。应注意的高风险问题:

1、部分慈善组织在实施大病救助的公开募捐过程中,纵容和默许项目工作人员、志愿者诱导受助人及家属对自身的个案救助项目捐赠,以套取配捐的情况。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自己捐自己”以套取配捐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有些公募机构疏于管理,出现捐赠人直接打款到工作人员、志愿者个人账户的情况。使慈善资金脱离封闭管理,存在侵贪、挪用捐赠资金的严重风险。此种情况应坚决杜绝。

3、部分慈善组织在购买互联网广告和流量推广方面投入巨大,且未在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时公开募捐成本。目前,严禁以购买广告的形式进行募捐(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4、部分慈善组织在对大病救助项目开展宣传时存在失实,夸大宣传。少数慈善组织在制作视频、图片、文案时甚至雇佣团队、编造剧本、摆拍、虚构情节以夸大受助人的困难,以制造舆论热点诱导社会捐赠。此类造假行为辜负社会信任,欺骗群众感情,败坏慈善行为的声誉,影响比较恶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坚持诚信自愿原则;规范募捐的筹款;规范募捐的成本;规范人员的管理。


三、基金会发挥作用

基金会要紧紧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围绕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首都工作重点,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过程中切实发挥作用。(评估指标导向)(服务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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